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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個月自費10萬!酒駕禁戒「比率低到不像話」

酒駕再犯率居高不下,立委黃國昌昨也指出,應矯治累犯酒癮才能從根本解決問題,刑法已設有酒駕人禁戒處分,檢察官卻不使用,去年一五二人被起訴酒駕致死或重傷,檢察官卻只聲請九件禁戒處分,比率僅百分之五,低到不像話。

法務部表示,將於一個月提出改善方案,要求檢察官積極聲請禁戒處分。

法官裁准禁戒處分、依職權判決施以禁戒處分執行確定者,二○一八年五十七案,二○一七年卅七案,二○一六年廿三案。

刑法八十九條禁戒處分規定,「因酗酒而犯罪,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,於刑之執行前,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。」意即強制戒酒;但要證明「酗酒成癮」與「再犯之虞」有難度,個案證據認定也缺乏統一法律見解。

法務部政次蔡碧仲說,檢察官聲請禁戒處分判准後,各地檢署處置方式不同,有時會考量經費問題、也有檢方認為酗酒難認定等。但他坦言,檢察官聲請數量確實偏低,將於一個月提出改善方案,要求檢察官積極聲請禁戒處分。

禁戒處分要當事人自費,檢察官說,一般行情,一個月戒癮要花七到八萬元,品質好的十萬元,最多可能花費超過百萬;酒駕犯因多是藍領階級,當事人未必有戒酒「預算」,檢察官只能先以業務費代墊,之後再向當事人索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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